朗朗乾坤1972
2018/6/27 9:35:56
我叫刘超,男,46岁,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1228607X,家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奎园小区!2017年12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我有期徒刑十个月,涉案金额是10万元,且已归还!由于羁押期一日顶刑期一日,我于宣判当日便刑满释放!
在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纪委副书记朱琳曾经以纪委监察的名义对我进行非法拘禁,审讯!并且强行扣押我个人合法财产70万!没向我开具任何收据或单据!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没有向我宣读任何法律依据!仅凭朱琳一己之词便把我这70万合法财产定性为了违规财产,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朱琳强行扣押!然而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书中,对这70万只字未提!法院最终判决是:罪名,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10万元,且已经归还!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最终审判机关,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宣判,才能认定一个人,一个行为,一件事,一笔钱是违法犯罪的,首先我是私营企业一般工作人员,并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对于我的违法行为,纪委部门没有管辖权,充其量只能对我的党员身份进行行政处理!其次既然法院没有宣判,那么我被朱琳所扣押的70万就是合法的,这一点无可厚非,如果泉山区纪委坚持该70万是违法的,那么为什么不移交检方起诉,由人民法院宣判!而是由你们纪委部门扣押,擅自处理,你们有这个权利吗?
更令人可笑的是,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纪委在
2018年2月1日向我下达了中共徐州市泉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处分决定书,给予我开除党籍处分!在决定书中,泉山区纪委明确写明我的涉案金额是10万,对被其扣押的70万也是只字未提!然而在近期泉山区纪委针对我多次实名举报而在其官方微博所发的情况说明中,却公开承认扣了我70万!都是泉山区纪委,所发微博与本单位所下决定书自相矛盾,这难道不是自己扇自己耳光吗?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公然非法扣押公民合法财产证据确凿,希望上级纪委部门对泉山区纪委副书记朱琳进行调查,还百姓一个公道!
举报人: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