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论坛生活大杂烩 → 请鄂尔多斯市委第三专项巡察组着力解决“不严不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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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3 10:58:10

  市民刘春华依法向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查询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信息。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已案件审理终结为由对刘春华申请查询信息不予查询,并函告刘春华。刘春华对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答复意见不服,依法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7月18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对刘春华诉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春华、被告委托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巴雅尔参加诉讼。被告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人未出庭也未派员出庭,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也未向乌审旗人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

  2016年8月18日,本案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6行初10号判决如下:

  1、限被告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给予原告刘春华提供查询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005263号房屋注销登记信息。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负担。

  (被告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败诉后未提出上诉,但拒不履行乌审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对刘春华部分查询内容仍旧不予查询,称“只有查询申请表中的第3项房屋他项权证书,别的没有”)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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